王朝勇關于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的解讀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作出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決定。值得注意的是,新《民事訴訟法》對虛假訴訟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與補充,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115條。
虛假訴訟依字面上的理解,即訴訟中存在虛假成分,通俗來講,就是打“假官司”。虛假訴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學概念,而是司法實務部門在民事訴訟實踐中發現并加以總結提出的。近幾年,隨著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事領域的虛假訴訟也呈現出高發、蔓延之勢。
在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后,第115條關于虛假訴訟的規定被修改為:“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適用前款規定。”通過對115條修改前后的對比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第115條的修正是從立法角度作出的對虛假訴訟更為全面的規制,修訂后的條款相較于原來的規定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周延性,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司法秩序與司法權威,保障司法的公平正義。
總體而言,筆者認為本次《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的修改存在幾大突出亮點,下面將對此一一進行解讀。
第一,虛假訴訟的保護范圍擴展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相較于原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第115條在原有基礎上還將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納入虛假訴訟的規制范疇。這主要出于兩方面因素的考量:其一,就學理上講,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相較于個人合法利益來說具有更高的法益保護位階,相比通過虛假訴訟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侵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虛假訴訟行為往往性質更惡劣、主觀惡意更大、手段更隱蔽且造成的損失更嚴重,若不將其納入法律規制范疇,則導致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虛假訴訟行為“無法可依”,國家或集體利益將遭受重大損失;此外,根據“舉輕以明重”的法律原理來看,將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納入虛假訴訟的保護范圍是完善法律表述及法律規定的明智之舉。其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要素,且后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出具的司法解釋性文件,闡述了何為“虛假訴訟罪”,侵犯的法益不僅僅包含了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包含了妨害司法秩序。并且,就實務上講,司法實務中的諸多案例已經證明,很多虛假訴訟行為所侵害的不僅是他人的合法權益,更多時候是妨礙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點在涉“套路貸”犯罪案件中更為典型,“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钡认嚓P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疤茁焚J”違法活動往往以被害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與涉黑涉惡犯罪關聯為特征??梢?,“套路貸”是滋養虛假訴訟(尤其是侵害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虛假訴訟)的溫床。
由此可見,原規定在保護法益方面的表述定義較窄,新規定的表述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在虛假訴訟方面的規定更為完善和周延。
第二,法條中明確規定了單方捏造型虛假訴訟類型。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原有“惡意串通”條款規定下增加了一款,規定“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亦適用有關虛假訴訟的規定。這也是《民事訴訟法》關于虛假訴訟的規定更為完善和周延的體現。在202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之前,法律規范中關于虛假訴訟的界定有所不同,司法實務也因此存在定性爭議,這主要表現為《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于虛假訴訟的界定表述存在差異。根據原《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的規定,虛假訴訟需要以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為構成要件;而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關于虛假訴訟罪的規定,虛假訴訟即“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并未要求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這便引申出了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的爭論。
隨著諸位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人員對該問題的深入研究和探討,202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以前在學界和實務界已基本達成共識:即虛假訴訟并不以當事人之間的惡意串通為必要構成要件,一方當事人采取偽造證據、捏造事實等手段提起民事訴訟也構成虛假訴訟。由此,我國后續頒布的多項規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也明確了這一共識。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9月26日公布的《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便提到了虛假訴訟是“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202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中也明確指出:“虛假訴訟犯罪,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由此可見,本條款的新增是從立法源頭上拓寬了虛假訴訟的認定范圍,突出了虛假訴訟行為的本質,有利于精準、嚴厲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維護司法秩序與司法公正。
第三,實現了民法刑法在虛假訴訟規定上的有效銜接。上文已經提及,原《民事訴訟法》115條的規定與《刑法》307條之一的規定存在差異,從而引申出了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的爭論。該問題進一步來說,便是《民事訴訟法》與《刑法》在虛假訴訟規定上的銜接不當,基本法存在規范沖突,這導致虛假訴訟行為在司法實務中存在認定困難與灰色地帶,往往出現某一虛假訴訟行為可能觸犯了《刑法》,但按照《民事訴訟法》不構成虛假訴訟的情形,與“刑事違法行為通常也是民事違法行為”的規范位階序位不符。由此可見,本次《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使得民刑在虛假訴訟規定方面實現了有效銜接,在實現我國法秩序統一的情況下又不失民刑對虛假訴訟規范的各自特性,有利于針對虛假訴訟行為實現更為嚴謹的階梯化規制,更有利于有效預防與懲治虛假訴訟行為,保障經濟社會的有效運行。
附:單方捏造型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1. 案例一:李衛俊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
(檢例第87號)
【關鍵詞】
虛假訴訟 套路貸 刑民檢察協同 類案監督 金融監管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涉及“套路貸”案件時,應當查清是否存在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實現非法利益的情形。對虛假訴訟中涉及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書等,應當依法開展監督。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非法金融活動和監管漏洞,應當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依法整治并及時堵塞行業監管漏洞。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衛俊,男,1979年10月出生,無業。
2015年10月以來,李衛俊以其開設的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匯豐金融小額貸款公司為載體,糾集馮小陶、王巖、陸云波、丁眾等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實施高利放貸活動,逐步形成以李衛俊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長期以欺騙、利誘等手段,讓借款人虛寫遠高于本金的借條、簽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擔保人,制造虛假給付事實。隨后,采用電話騷擾、言語恐嚇、堵鎖換鎖等“軟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額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為名讓其虛寫借條。在借款人無法給付時,又以虛假的借條、租賃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或者主持簽訂調解協議。李衛俊等并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逼迫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償還債務,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費,21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名被害人名下房產6處、車輛7輛被查封。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被害人吳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在李衛俊等人開辦的小額貸款公司借款被騙。公安機關對李衛俊等人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經偵查終結,2018年8月20日,公安機關以李衛俊等涉嫌詐騙罪移送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李衛俊等人長期從事職業放貸活動,具有“套路貸”典型特征,有涉嫌黑惡犯罪嫌疑。辦案檢察官隨即向人民法院調取李衛俊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情況,發現2015年至2018年間,李衛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上百起,多為民間借貸糾紛,且借條均為格式合同,多數案件被人民法院缺席判決。經初步判斷,金壇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該犯罪集團存在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的情形。檢察機關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查清“套路貸”犯罪事實后,2018年12月13日,公安機關以李衛俊等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1月25日,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訴,金壇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至10月四次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李衛俊等人犯罪事實后,金壇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為惡勢力犯罪集團。2019年11月1日,金壇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李衛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二)開展虛假訴訟案件民事監督
針對審查起訴中發現的李衛俊等人套路貸中可能存在虛假訴訟問題,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在做好審查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職權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并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對李衛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進行摸底排查,查明李衛俊等人共向當地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113件,申請民事執行案件80件,涉案金額共計400余萬元。二是向相關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調查核實,查明相關民間借貸案件借貸事實不清,金額虛高,當事人因李衛俊等實施“軟暴力”催債,被迫還款。三是對民事判決中的主要證據進行核實,查明作出相關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確無合法證據。四是對案件是否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進行核實,查明包括本案在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商貿公司均存在無資質經營、團伙性放貸等問題,金融監管缺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經調查核實,檢察機關認為李衛俊等人主要采取簽寫虛高借條、肆意制造違約、隱瞞抵押事實等手段,假借訴訟侵占他人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在相關民事判決中,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相關民事判決應予糾正;對于李衛俊等與其他當事人的民事調解書,因李衛俊等人的犯罪行為屬于利用法院審判活動,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財產,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予以糾正。2019年6月至7月,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批50件涉虛假訴訟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2件,對具有典型意義的8件案件提請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2019年7月,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年8月,常州市中級法院裁定將8件案件指令金壇區人民法院再審。9月,金壇區人民法院對42件案件裁定再審。10月,金壇區人民法院對該批50件案件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案件辦結后,經調查,2020年1月,金壇區紀委監委對系列民事案件中存在失職問題的涉案審判人員作出了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結合辦案參與社會治理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動全市開展集中打擊虛假訴訟的專項活動,共辦理虛假訴訟案件103件,移送犯罪線索12件15人;與人民法院協商建立民事案件正副卷一并調閱制度及民事案件再審信息共享機制,與紀委監委、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建立線索移送、案件協作機制,有效形成社會治理合力。二是針對發現的小微金融行業無證照開展金融服務等管理漏洞,向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7份;聯合公安、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金融整治專項活動,對重點區域進行清理整頓,對非法金融活動集中的寫字樓開展“掃樓”行動,清理取締133家非法理財公司,查辦6起非法經營犯罪案件。三是向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工作情況,推動出臺《常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全市民事虛假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審議意見》,要求全市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協作配合,推動政法機關信息大平臺建設、實施虛假訴訟聯防聯懲等9條舉措。四是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律師違規代理和公民違法代理的行為,分別向常州市律師協會和相關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并獲采納。常州市律師協會由此開展專項教育整頓,規范全市律師執業行為,推進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指導意義】
(一)刑民檢察協同,加強涉黑涉惡犯罪中“套路貸”行為的審查。檢察機關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存在“套路貸”行為時,應當注重強化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職能協同。既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嚴格審查追訴犯罪,又發揮民事檢察職能,以發現的異常案件線索為基礎,開展關聯案件的研判分析,并予以精準監督。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聯動,形成監督合力,加大打擊黑惡犯罪力度,提升法律監督質效。
(二)辦理“套路貸”案件要注重審查是否存在虛假訴訟行為。對涉黑涉惡案件中存在“套路貸”行為的,檢察機關應當注重審查是否存在通過虛假訴訟手段實現“套路貸”非法利益的情形。對此,可圍繞案件中是否存在疑似職業放貸人,借貸合同是否為統一格式,原告提供的證據形式是否不合常理,被告是否缺席判決等方面進行審查。發現虛假訴訟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應當依職權啟動監督,及時糾正錯誤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書。
(三)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促進金融行業治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非法金融活動、行業監管漏洞、誠信機制建設等問題,檢察機關應當分析監管缺位的深層次原因,注重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行業監管部門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同時,還應當積極會同紀委監委、法院、公安、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單位建立金融風險聯防聯懲體系,形成監管合力和打擊共識。對所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可以通過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研判,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等工作機制,促進從源頭上鏟除非法金融活動的滋生土壤。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摘自最高檢發布的
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
2.案例二:范某傳與吳某某等九人虛假訴訟跟進監督案
【關鍵詞】
虛假訴訟 再審檢察建議 跟進抗訴 失信懲戒
【基本案情】
范某傳是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的侄子。范某浩、范某傳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集團)施工資質和名義承攬工程建設項目。2008年12月起,范某傳也開始掛靠其他建筑公司從事項目承建。從2009年底開始,范某傳不再以某建設集團名義承接工程。2010年至2013年間,范某傳因工程建設需要周轉資金,以個人名義從吳某某等人處借款。2014年7、8月間,范某傳因無力償還個人借款,向吳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據,借款金額、借款時間、借款利息等其他內容保持不變。隨后,范某傳委托代理律師、繳納訴訟費用,指使吳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據以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某建設集團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2014年12月,吳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新區法院)起訴,訴請法院判令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某建設集團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是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因建設工程資金周轉需要,從吳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處借款共計597萬元,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分別向他們出具《借支單》或《借條》,借據上加蓋有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和負責人范某浩個人印章。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審審理中撤回起訴、范某升自認借款系范某傳個人借款、吳某某提交證據存在矛盾,該三個案件一審被判敗訴。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審均勝訴,某建設集團、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不服該八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訴。出借人之一吳某某不服一審敗訴結果亦提出上訴。2016年12月、2017年3月二審法院先后作出九份終審判決,維持八名出借人一審勝訴的判決結果;改判吳某某二審勝訴;駁回了某建設集團及其四分公司的上訴請求。
某建設集團收到一審民事訴狀后,以上述十一起民間借貸自己毫不知情、相關民事訴訟涉嫌詐騙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報案。2015年6月2日,該分局以范某傳及相關債權人的行為屬于民事欺詐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某建設集團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經檢察機關監督,2017年7月28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2018年5月30日,高新區檢察院以范某傳涉嫌虛假訴訟罪向高新區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8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范某傳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合肥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畸輕為由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抗訴。2018年12月19日,合肥市中院以虛假訴訟罪改判范某傳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
【檢察監督】
(一)初次監督
審查情況
在范某傳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提起公訴后,合肥市檢察院依職權對相關民事案件進行了審查,確認存在虛假訴訟事實。
監督意見
2018年9月14日,合肥市檢察院向合肥市中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范某傳因無力償還個人借款,向十一名出借人出具了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負責人私章的新借據,并以提供代理律師、繳納訴訟費用等方式,指使上述十一人持捏造的借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某建設集團及其四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利息,涉及金額本金達597萬元,致使人民法院作出九份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范某傳指使他人以捏造的借據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并嚴重侵害某建設集團及其四分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虛假訴訟,建議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監督結果
2018年11月7日,合肥市中院向合肥市檢察院復函,決定對上述民事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再審審查過程中,吳某某等九人申請撤回起訴。合肥市中院認為,吳某某等人撤回起訴的請求,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遂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合肥市檢察院認為準予撤訴處理明顯不當,提請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二)跟進監督
審查情況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查明,范某傳指使吳某某等人持偽造的借據提起民事訴訟,致某建設集團為應訴支出律師代理費、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費用合計約30余萬元。二審判決生效后,吳某某等人申請強制執行,某建設集團被列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長達一年多不能參與招投標活動,也不能申請金融貸款。此外,吳某某等人在原審法庭上作虛假陳述,誤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
監督意見
2019年11月4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就合肥市中院前述九份民事裁定書,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吳某某等九人受范某傳指使,以偽造的借據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對吳某某等人提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查,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參與虛假訴訟的違法行為人予以懲戒。原審法院作出準予撤訴的民事裁定,屬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監督結果
2020年6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合肥市中院原審裁定及高新區法院原審判決,駁回吳某某等九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決定對吳某某等九名起訴人分別給予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罰款懲戒。對于代理律師焦某決定給予其罰款20000元的民事訴訟制裁措施,并就代理律師參與虛假訴訟的違法問題,向安徽省司法廳、安徽省律師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此外,吳某某等人還向某建設集團自愿賠償律師費等直接經濟損失45萬元。
【典型意義】
(一)本案對建筑工程領域掛靠現象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有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實踐中,建筑工程領域借用資質承包工程、高息借用資金墊付工程款等違法違規現象較為普遍。一旦發生糾紛,有的行為人為轉嫁債務或謀取非法利益,通過雙方惡意串通或單方捏造事實等方式實施虛假訴訟,意圖將個人債務轉嫁給第三方。本案中,范某傳利用之前掛靠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的便利條件,向吳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據,將個人債務轉嫁為公司債務,并企圖通過司法程序將違法轉嫁債務的行為合法化,屬于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本案的處理,既是對虛假訴訟行為人的打擊,也給被掛靠人一個警示,出借資質不但違反行政法規,還可能給違法行為人以可乘之機,最終得不償失。對上述情況,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及時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建筑工程領域從業者應當嚴格依法承攬工程、組織施工、加強對公章和資質的管理,防止不法行為人有機可乘。
(二)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對初次監督后,法院無正當理由不采納或者處理不當的,可以依法跟進監督,及時懲治虛假訴訟行為。本案中,范某傳利用之前掛靠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的便利條件,向吳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蓋某建設集團四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公司負責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據,將個人債務轉嫁為第三方公司債務,并企圖通過司法程序固化虛假債權,屬于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對此,檢察機關及時向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指出范某傳偽造證據、串通吳某某等人實施虛假訴訟,騙取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的事實,應當予以嚴懲。在法院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準許吳某某等人撤回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撤訴申請應嚴格審查,查明涉案訴訟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依法對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同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懲戒”的規定,依法跟進監督,通過抗訴促使上級法院再審判決駁回了吳某某等人的訴訟請求,并對相關當事人予以罰款懲戒,有力震懾了虛假訴訟行為。
摘自最高檢印發
第二批民事檢察跟進監督典型案例
3.案例三:被執行人捏造事實,冒用他人名義制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執行人甲公司為阻卻人民法院對其名下房產的強制執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購房人名義,向某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致使該院作出部分錯誤執行異議裁定和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后在關聯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該虛假訴訟行為被人民法院查實。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對甲公司名下相應房屋繼續執行;兩級法院對甲公司處以每案100萬元、共計6300萬元罰款,相關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甲公司為阻卻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房產,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材料,虛構購房事實,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義提出執行異議,案涉房屋相關執行異議均為虛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排除執行的條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備,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當判決繼續執行,并依法對虛假訴訟行為人進行處罰。
【典型意義】
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冒用他人名義提出虛假的執行異議申請,進而引發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因案外人名義系虛假冒用,并無真實執行異議人,故不存在被執行人與執行異議人惡意串通的可能。被執行人單方冒用他人名義提出虛假執行異議申請的行為,屬于虛假訴訟行為。在一審法院依據被冒名案外人提出的虛假執行異議申請,先后作出支持其虛假執行異議的錯誤裁判后,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確屬被執行人提起的虛假訴訟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實質性處理,直接判決支持申請執行人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實的證據,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但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授權委托書、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虛假付款付費單據,并虛構案件事實,冒用案外人名義提起虛假的執行異議,進行虛假訴訟,試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誠信,擾亂了正常司法秩序,應當依法予以制裁。當事人制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逃避執行的,社會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4.案例四:隱瞞民間借貸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的,構成虛假訴訟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間,原告周某與甲公司先后簽訂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載明周某共向該公司出借1600萬元,實際僅向甲公司支付500萬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經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周某仍以甲公司負責人出具的對賬單、催款回執等為依據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甲公司歸還前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針對甲公司關于借款本息已實際清償完畢的抗辯及相關舉證,周某稱該公司歸還的是其他借款。周某在法庭上的虛假陳述和其提交的對賬單、催款回執等證據,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判決。經再審法院查明,周某系職業放貸人,曾使用暴力、脅迫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貸非法債務,并非法拘禁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負責人在被拘禁期間被迫在前述對賬單、催款回執上簽字。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對周某處以罰款,并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本案中,周某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多次作虛假陳述,虛構基本案件事實,屬于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故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同時,周某還刻意隱瞞案涉借款系高息放貸產生的非法債務、且甲公司實際已清償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對其行為應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處,認定為虛假訴訟。
【典型意義】
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人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遠高于法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高額利息約定,在借款人已經實際清償完借款本金及依法應予保護的利息后,仍通過訴訟方式向借款人主張償還借款本息。針對借款人已經清償完借款本息的抗辯及舉證,出借人往往偽稱借款人主張的還款系歸還其他借款,導致案件審理難度進一步加大。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對職業放貸人的審查和甄別,同時要重點審查借貸關系真實性、本金借貸數額和利息保護范圍等問題。對于出借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將線索依法移送偵查機關,務必防范職業放貸人等通過虛假訴訟獲取非法高額收益。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5.案例五: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加強小額貸款行業監管
【關鍵詞】
套路貸 金融監管 社會治理 檢察建議
【問題發現】
2019年,安徽省阜陽市兩級檢察機關在開展民事虛假訴訟領域深層次違法行為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何某才等人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系列案件線索,遂依職權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經審查發現:2013年4月,何某才等人注冊成立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何某才是實際負責人。該公司先后在阜陽三區、太和縣、臨泉縣、阜南縣、潁上縣、六安市金寨縣、亳州市利辛縣等地設立加盟店共21個。公司登記經營范圍為:投資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財務會計信息咨詢等。該公司成立后,對外宣稱其業務為:牽線搭橋,促成投融資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而何某才等人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收益、零風險”的理財模式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用于非法高利放貸。放貸前,以“利息低、放款快”為誘餌,吸引他人借款。放貸時,一方面以行業規矩和公司規定為由讓借款人簽訂空白合同、陰陽合同、三方協議、房屋抵押、買賣、租賃合同、公證文書等不利于借款人的各類手續,且并不給借款人留存。另一方面以“保證金”“砍頭息”“服務費”等費用為由,以收取現金的方式,變相收取借款人高額利息后,再通過直接或“點對點”形式(即集資參與人按照何某才等人要求,直接將錢款轉入借款人賬戶)將借款轉入借款人的銀行賬戶,制造虛假的全額給付銀行流水憑證。放貸后,以何某才為首的25人團伙肆意否認借款人還款事實,將高額利息虛增為債務,制造虛假資金流水,以貸還貸、壘高債臺,虛列債務,任意處置借款人抵押的財物。借款人未及時歸還借款時,使用滋擾、恐嚇、威脅、毆打、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還款或簽訂更高金額的借條。在借款人無力還款的情況下,虛構債權債務主體,假借他人名義,隱匿還款證據,虛增借款金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騙取民事生效判決,實施“套路貸”詐騙行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何某才的投資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非法吸存總額37385.60萬元,累計1604人次;非法放貸金額22322.00萬元,累計917人次。
上述“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數量多、人數多、金額大,為防范“套路貸”頻發所引發的金融風險,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成立類案監督辦案小組,在全市范圍對具有類似情形和問題的案件進行全面排查及溯源分析,發現阜陽市潁上縣、潁州區、潁泉區、潁東區內的一些信貸擔保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借貸擔保公司、典當行亦存在無資質經營、團伙性放貸、多伴隨虛假訴訟、采用非法方式實現債權等問題。
【監督情況】
2020年8月5日,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向阜陽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書,主要內容為:一是建議及時進行排查工作。針對全市范圍內己登記報備的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重點檢查是否實際經營、資金流動是否正常;對未注冊或備案登記,且帶有“投資”、“擔?!?、“融資租賃”等字樣的違法經營主體進行撒網式排查,了解其是否參與“套路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業放貸等活動。一經發現違法行為,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叫停,并依法依規化解存量債權債務。二是建議突出監督管理重點。重點查處非法高利放貸、以不法手段收貸等“套路貸”違法行為,提升對違法違規“套路貸”苗頭性或傾向性問題的監管效能,實現監管的規范化、常態化。三是建議開展行業專項整治。著重清理手機貸款App軟件、貸款網站,排查并取締有關民間借貸或互聯網金融機構帶有誤導性的貸款營銷違法廣告,加大處罰力度。四是建議構筑立體監管體系。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建立打擊“套路貸”、“職業放貸”的信息交流共享平臺,設立舉報電話、獎勵機制等,并廣泛發動群眾,提升群眾法治意識和金融風險防范意識,構筑社會立體監督體系,消除監督盲區,提高打擊的靈敏性和有效性,鏟除“套路貸”滋生的社會土壤。五是建議加強正規貸款宣傳。組織正規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宣傳,鼓勵引導正規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提高社會責任意識,大力推進普惠金融服務,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金融弱勢群體的需要,讓不法民間放貸活動無機可乘。
【監督結果】
2020年9月30日,安徽省阜陽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向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回函稱,該部門接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認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從全面開展清理排查、強化金融監管力度、開展行業專項治理、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加強金融安全宣傳等方面加強對地方性金融組織的管理,同時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著力防范重大金融風險,取得成效。表示今后將進一步強化地方金融監管,堅決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持續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切實維護地方金融安全穩定。同時,阜陽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檢察建議內容,全面開展清理排查工作,開展行業專項整治,整頓規范非持牌金融機構,加強地方金融行業規范整頓,并制定了《關于加強投資類公司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等制度性文件,加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堤壩。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加強小額貸款行業監管,既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助力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不法行為人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這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容易誘發其他犯罪,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在這種背景下,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履職,充分發揮民事檢察辦案優勢,踐行由“個案監督”到“類案監督”并延伸至“行業治理”的類案監督理念,結合監督辦案,主動做好類案問題的發現、梳理、研判、處理及監督意見的跟進落實,助力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在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中體現民事檢察擔當。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發布
民事檢察參與社會治理典型案例
6.案例六:周某等人虛假訴訟詐騙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女,原系杭州H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又系杭州J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2年4月,浙江R集團出資1200余萬元向周某收購H公司股份(含商會大廈房產),并簽訂并購協議約定H公司對J公司的債務由周某負責償還。2013年至2015年期間,周某指使J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曹某某等人通過虛增借款、虛增交易環節、歸還金額不入賬等方式,制造H公司欠J公司巨額債務的假象,利用虛假債權起訴R集團。周某還通過偽造證據,制造H公司在被收購前已將商會大廈房產轉讓給胡某某的假象,指使胡某某起訴R集團,訴訟金額共計2100余萬元。R集團民事訴訟敗訴,截至案發,已被法院執行700余萬元。
2019年7月至9月,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對涉案人員以詐騙罪提起公訴。2020年3月至8月,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肖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2021年1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1.精準研判,成功追訴漏犯。2017年2月份,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周某等人騙取貸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的過程中,浙江R集團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稱企業在并購過程中被騙2100余萬元,已被法院執行700多萬元,后續還將面臨1400余萬的損失。檢察機關經過分析研判、引導公安機關初查,發現周某是J公司實際控制人,H公司與J公司的債務存在重大疑點。經對胡某某進行大數據信息分析,發現胡某某無正當職業,銀行賬戶資金流水不大,出資300萬收購商會大廈房產的可能性極低。經進一步深挖取證,追訴了胡某某、肖某某、曹某某。
2.公開審查,提升辦案質效。檢察機關通過大數據銀行資金流水分析,推斷周某父母在上海的別墅系由周某早年出資購買。為了加快追贓力度,提升辦案效果,召集偵查人員、被害企業代表、嫌疑人辯護律師先后進行兩次公開審查。第一次公開審查,主要圍繞民營企業損失核定、犯罪嫌疑人資產狀況、防止資產轉移等方面進行溝通協調,充分了解損失情況及給嫌疑人一方主動退贓提供機會。第二次公開審查,主要圍繞退贓工作推進、上海別墅拍賣、認罪認罰等方面進行協調。為了表達良好的認罪態度,周某家屬自愿將別墅拍賣,不僅代為退賠700余萬元的刑事贓款,還主動歸還了剩余1100余萬元的民事欠款。
3.保護民企,推進企業合規。2020年4月,R集團送來感謝信,并在市人代會上充分肯定檢察機關關心、支持、保障民營企業工作。為推進企業合規建設,蕭山區院聯合蕭山區工商聯開展服務“六穩”“六?!弊o航民企發展檢察開放日活動,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媒體代表及各行各業民營企業家等共15人走進檢察機關,了解檢察工作。
【典型意義】
1.為辦理同類案件提供指引,保護民營企業健康有序發展。檢察機關成功追訴一起在企業并購領域針對上市民營企業的虛假訴訟型詐騙案。辦理本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以保護民營經濟為宗旨,細致分析,精準研判,通過數字化辦案,為民營企業主持公道,避免企業2100余萬元的損失,更為企業挽回聲譽。本案中運用數字化辦案方式、證據審查方法、追贓挽損途徑,為檢察機關辦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工作指引,同時通過公開審查,為民營企業反映訴求、化解糾紛提供了暢通的渠道。本案的辦理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實現了“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訴前主導責任。
2.本案的判決有利于預防和警示企業并購領域犯罪。本案系杭州地區企業并購領域詐騙第一案,R集團在向檢察機關送感謝信時,表示目前R集團在企業數十億的并購過程中,都會注意仔細核查被收購企業資產和債務的真實性,并會出示本案判決書給被收購企業,提醒被收購企業要真實、合法申報企業財務信息,否則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的辦理不僅幫助企業追回損失,挽回聲譽,維護法律公正,更重要的是,對于全國民營企業而言,在進行并購項目時,對收購方和出售方均具有警示、預防的指導意義。
摘自最高檢發布
檢察機關依法追訴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7.案例七:以收條虛構欠款事實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張某虛假訴訟罪案
【典型意義】
當事人心存僥幸,通過捏造欠款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謀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必須受到依法嚴懲。本案中,原告為拿回已支付的按揭款及過戶費用,捏造欠款事實,虛構欠款金額,構成虛假訴訟犯罪。法院嚴懲此類虛假訴訟行為不僅具有廣泛的教育意義,同時警醒社會公眾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
【案情與裁判】
2015年,因徐某洪欠他人債務50萬元無力歸還,擔保人葉某遂與徐某洪、徐某(徐某洪女兒)約定將徐某名下房產以房抵債,并通過房屋買賣形式過戶到葉某女兒名下,葉某代徐某洪償還50萬元債務。因該房屋存在按揭款尚未付清,雙方再次協商后,由葉某妻子張某另行墊付了房屋按揭款、過戶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共計15萬元后完成過戶,徐某因此向張某出具15萬元借條。2015年4月20日和5月20日,葉某按約定分兩筆幫徐某償還債務共計50萬元。期間,結合兩次取款時間節點,張某要求徐某洪出具18萬元和17萬元的收條兩張,并保留銀行提取相應金額的取款憑條為證。
2015年10月28日,因徐某洪未歸還墊付房屋按揭款等費用,張某憑上述15萬元借條以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因借款關系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請。嗣后,張某又以葉某的名義,依據前述兩張共計35萬元的收條,隱瞞以房抵債事實,并結合上述15萬元的借條,再次起訴要求徐某洪等人償還50萬元債務及相應利息。法院受理此案后,結合相關證據及案件事實,認為張某的行為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犯罪,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檢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最終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宣判后,張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法官評述】
本案中,因房屋買賣與擔保債務償還的事實相互交織,導致虛假訴訟行為錯綜復雜,難以識別認定,具有一定典型性。張某利用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假借真實存在的收條,將實際上的購房款虛假陳述為擔保還款,并編造資金交付等細節,企圖以捏造的事實獲得法院支持,給法官審理案件造成干擾,最終自食惡果,受到法律嚴懲。借貸糾紛作為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在當事人一方提交的證據僅有收條或銀行流水的情況下,雖然證據本身可能屬實,但難以排除當事人借“真證據”作“假陳述”的可能,例如把其它款項往來陳述成借款等。此類案件甄別難度大,因此審理過程中需格外注意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尤其是被告能作出合理說明的抗辯意見。法官應重點審查雙方經濟往來情況、款項來源、交付方式及時間、地點等內容,再結合庭審情況,形成全面、綜合的判斷。對于參與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應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對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公安機關,注重加大打擊力度,堅決做到“有假必懲”。
(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摘自浙江高院發布
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第三批典型案例
8.案例八:捏造部分借條提起民事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張某壘、金某君虛假訴訟罪案
【典型意義】
此案是一起摻雜真偽借款憑證合并起訴的虛假訴訟犯罪案件。虛假訴訟罪實行行為中的捏造事實包括作為形式的捏造事實和不作為形式的隱瞞真相,在此案中均有體現。實踐中,基于多張借條一并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較為常見,對于這種標的可分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根據每張借條承載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真實分別進行法律評價,對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置。
【案情與裁判】
2016年12月21日,被害人項某紅經人介紹向被告人金某君借款2萬元,出具借條為憑。2017年5月15日,因項某紅欠徐某鋒宕渣款4.5萬元,徐某鋒欠金某君2萬元,經協商,由項某紅另向金某君出具2萬元借條,承擔徐某鋒欠金某君的2萬元債務。后徐某鋒拒絕平賬,并自行歸還了金某君2萬元欠款,然金某君收到款項后卻未將項某紅另出具的2萬元借條歸還項某紅。同期,被告人張某壘因與項某紅有債務糾紛,欲以他人名義起訴項某紅(張某壘當時系法院被執行人),遂從金某君處借得稠州銀行卡,制造從該卡中取款49900元的流水,讓項某紅在取款憑證上簽字并注明“已收到借款”,同時出具一張5萬元的空白借條(出借人處空白),實際未交付該5萬元借款。張某壘將該5萬元借條及取款憑證交給金某君,讓其代為起訴。2017年8月,金某君委托律師持項某紅出具的兩張2萬元借條、一張5萬元借條及項某紅簽字確認收到借款的取款憑證,對項某紅及其妻子陳某云提起民事訴訟。富陽法院判決項某紅夫妻二人歸還金某君借款9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該判決生效后進入強制執行,致項某紅夫妻二人銀行卡均被凍結。后公安機關在偵辦金某君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過程中,發現金某君、張某壘另涉嫌虛假訴訟罪,張某壘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壘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因張某壘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金某君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因其另犯非法拘禁罪,故予以數罪并罰。上述刑事判決已生效。
【法官評述】
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基于自身利益需求及規避法律的目的進行虛假訴訟行為的表現形式較為多變。本案中,金某君提起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由三張借條構成,其中一筆2萬元、一筆5萬元的借條對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均屬于捏造事實。民事訴訟根據訴訟標的可否分割,存在可分之訴與不可分之訴的區分。在可分之訴中,當事人具有同一種類多個訴訟標的,并不具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系,人民法院可分別審理,就其中涉及的多個訴訟標的及對應的民事法律關系分別進行判斷,行為人捏造其中部分訴訟標的的,可就該部分訴訟標的對應的民事法律關系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此案所涉三張借條所承載的法律關系均可以分別進行獨立評價,故應分別甄別。其中2016年12月21日的2萬元借條對應的債權債務關系真實;5萬元借條對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張某壘采用制造銀行流水并簽訂空白借條等方式,制造出借人為金某君且借款已交付的假象,與金某君惡意串通、捏造事實進行訴訟,屬于“無中生有”型捏造;項某紅另出具的2萬元借條,系在當事人協商債權債務轉讓后,原債務人拒絕平賬并自行還款,導致金某君享有的債權實際消滅,而金某君隱瞞已獲清償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屬于“隱瞞真相”型捏造,但該節事實中,張某壘與金某君無意思聯絡,故不應評價為張某壘的犯罪行為。該案在進入執行后對被害人進行了財產保全,符合虛假訴訟罪中“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定罪要件,故應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責任。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摘自浙江高院發布
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第二批典型案例
9.案例九:高新技術企業偽造電子證據被處罰——原告新一信公司與被告占某等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典型意義】
隨著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官對電子證據的審查與判斷能力也受到了愈加嚴峻的考驗。由于電子證據具有易被偽造、篡改,且痕跡隱蔽等特點,調查核實的難度遠高于傳統證據,過程亦較為復雜。本案中,法官克服電子證據審核過程中存在的調查取證權限、個人信息保護、技術存儲等困難,最終有效甄別電子證據真偽,查清真相,對當事人予以懲處,體現了人民法院打擊虛假訴訟的決心與信心,維護了司法權威和司法秩序,也為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證據規則的完善作了有益的探索。
【案情與裁判】
2021年2月,新一信公司以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向法院起訴占某等三被告,認為該公司與祥通公司存在借貸關系,三被告作為祥通公司注銷前的股東需承擔相應責任。新一信公司在該案中主張曾向祥通公司出借款項,而三被告則主張祥通公司并未拖欠借款,質疑款項性質,且認為新一信公司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
新一信公司在庭后補充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謝某輝分別于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向占某發送的四份電子郵件,用以證明借貸以及催討事實。承辦法官進入雙方郵箱系統核對后,發現謝某輝發件箱中確實存在該四份郵件,且狀態為發送成功,但占某堅稱從未收到過。綜合全案證據及庭審情況,法院認為此案存在疑點:1.占某郵箱中保留了其與謝某輝的歷年郵件,卻唯缺該四份郵件,而謝某輝郵箱中刪除了其與占某的其他郵件,唯獨保留了該四份郵件;2.從起訴至庭審結束,新一信公司從未提及存在該四份郵件;3.該四份郵件的發送時間緊扣訴訟時效,且內容均涉及催討借款,似為應對被告的答辯內容“量身打造”??紤]到新一信公司本身是一家通信公司,存在利用技術手段偽造的可能性,法官在向雙方告知偽造證據以及虛假陳述的后果后即啟動調查。
經咨詢鑒定機構以及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得知無法鑒定郵件真偽,法官遂決定向郵箱運營商調查核實。期間,克服了民事案件取證權限、個人信息保護、技術存儲等重重困難,經歷多番溝通交涉并遠赴廣州向郵箱運營商等調查取證。經過與運營商反復論證、抓取數據、解析代碼,最終法院查實確認:1.占某的郵箱從未收到過案涉郵件;2.案涉郵件缺失部分正常信息,未經過郵箱系統發送;3.郵件發送時間倒掛,郵件顯示經Foxmail郵件客戶端7.2.18版本發送,而該版本發布時間為2020年。綜合以上核實結果,能夠確認案涉郵件系新一信公司通過技術手段偽造。
獲得調查結果后,法院組織第二次庭審并要求新一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某輝本人到庭,謝某輝通過移動微法院參與在線庭審并最終承認郵件系偽造。庭審后,新一信公司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不予準許,并判決駁回新一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新一信公司作為一家高新技術通信企業,濫用自身技術優勢,在參與訴訟活動中使用技術手段偽造電子證據,違背行業守則,違反誠實守信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損害電子證據的可信度,增加法院甄別難度,浪費司法資源,嚴重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決定對新一信公司罰款10萬元。處罰決定作出后,該公司未申請復議并按期繳納了罰款。
【法官評述】
電子郵件是典型的電子證據,本案法官在登陸郵箱系統核對后發現確實存在發送成功的郵件,此時依照審判實踐及證據規則已很難否認其真實性。調查過程能夠體現在判決書上的不過寥寥數語,但這其中過程的曲折不易以及查清真相后所獲得的成就感都非文字所能表達。該案懲處時,最高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尚未正式下發,法官辦案中實際上體現了該指引的精神,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合理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發現疑點,深入挖掘,主動依職權調查取證,最終查清真相,并在新一信公司申請撤訴后裁定不予準許,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同時采取相應民事制裁措施,有力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摘自浙江高院發布
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第二批典型案例
10.案例十:偽造證據虛構名譽權侵權構成虛假訴訟罪——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某銀行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法院審理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件,要注重審核原告證據的真實性,特別是在短信、微信等電子證據作為關鍵證據的情況下,更要嚴加審查,要特別注意觀察原告本人在庭審中的言談舉止。在發現疑點后,要抓住重點進行突破,固定關鍵證據。對存在虛假訴訟行為的當事人,對其撤訴申請應不予準許,并果斷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依法有力制裁虛假訴訟行為,絕不姑息縱容。
【案情與裁判】
陳某某向某銀行進行網絡借款,發生逾期后收到催收短信。陳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某銀行催收員在其家門口實施了張貼“賣身還債”侮辱性大字報等催收行為,導致其婚約被取消、失業,使其遭受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失,要求被告某銀行賠償精神損失費59萬元、名譽損失費1萬元,并賠禮道歉。陳某某提交了催收短信,帶有威脅、侮辱內容的大字報,及與此關聯的其與“男友”“未來婆婆”、近親屬、鄰居及合作伙伴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
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開庭審理該案。原告陳某某于同年11月10日提出撤訴申請。
法院審查認為,被告某銀行提供的催收員手機號的短信詳單連續完整,詳單顯示,并無向原告所稱158****0013手機號碼發送短信的記錄。原告作為證據提供的所謂催收員手機號與原告158****0013手機號的兩段短信聊天截圖,顯然存在虛假的可能性。法院認定該案涉嫌虛假訴訟,對原告的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2021年10月25日,檢察院對陳某某的前述行為以虛假訴訟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明確表示不上訴,該刑事判決已生效。
【法官評述】
本案是一起較為少見的涉及名譽權的虛假訴訟案,但當事人偽造證據的情形非常典型。短信、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電子證據容易偽造、篡改,必須仔細審查真實性,窮追不舍,徹底查明案件真相。虛假訴訟不僅侵害對方當事人權益,更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即便在對方當事人出于息事寧人等原因有調解意愿的情況下,也不能放松警惕以調解或準予撤訴處理。
法官在審理時,一是通過庭審“察言觀色”,發現疑點。庭審時,法官要求原告出示手機查看短信、微信的原始載體,原告表示在截圖后均已刪除。法官立即追問細節,并觀察原告的反應。二是及時啟動虛假訴訟調查程序,抓住重點進行突破。法官懷疑原告提交的關鍵證據——兩段短信截圖系偽造,要求雙方作出說明,并針對該短信截圖要求被告提交催收員手機運營商的短信詳單。被告補充提交的短信詳單證明在相關時間段催收員只向原告178開頭的手機號發送了一條催收短信。而原告隨后提交了《情況說明》,稱其提交的短信截圖是催收員發給其另一個已注銷的手機號158****0013。同時原告提交了所謂移動APP的截圖,顯示該手機號在相關時間段有與催收員手機號的短信記錄。法官仔細審查發現催收員的短信詳單中沒有向158****0013手機號發送短信的記錄,而有兩條發送給案外人158****0045手機號的短信記錄,只是詳單中數字“0045”較模糊,易看成“0013”。法官判斷,系原告根據被告提交的短信詳單,將尾號“0045”錯看成“0013”后,偽造了催收員發送消息給158****0013的移動APP短信記錄截圖并補充提交。三是全面搜索關聯案件,增加內心確信。法官發現在相同時期,原告在另一法院也有2起類似起訴其他網貸公司人格權糾紛案件,理由、證據均與本案相似,原告意在通過該種方式拒絕還款并獲取高額賠償。四是移送說明細節具體豐富,便利偵查。民事法官作為虛假訴訟當事人的最先接觸人,掌握第一手細節情況。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詳盡說明當事人涉嫌虛假訴訟的具體過程和各個細節,包括其在其他法院的類似訴訟情況,以便偵查機關調查。本案陳某某被抓獲歸案后,經審訊坦白了其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網絡資源偽造證據的事實,最終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摘自浙江高院發布
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第二批典型案例
律師簡介
王朝勇,律師、仲裁員。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京師律所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執行主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合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研究生兼職導師、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碩士研究生實務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實務導師、中國人民大學虛假訴訟治理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高級研究員 。著有《洗錢罪——類案釋解與法律實務》《開設賭場罪——類案釋解與法律實務》、《說贏就贏——虛假訴訟案件一本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間借貸——新型疑難復雜案例精選》、《說贏就贏——虛假訴訟案例指導》、《有效辯護之道——我為法律人辯護》《掃黑除惡——司法觀點與辯護要點》、《說成就成——律師點評大要案》、《說過就過——司法考試通關大全》、《中學生法治教育讀本》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