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是經山東省文物局主管、山東省民政廳備案批準成立注冊的從事古玩收藏藝術品產業鑒賞、營銷、推薦、裝裱、管理、學術、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組成的共同為建立藝術品繁榮、藝術品普及、鑒賞家進萬家,營造藝術品產業,支持全球藝術品文化事業發展,開展藝術品產業事務和活動,并致力于藝術品市場保護,促進藝術品經濟發展,倡導藝術品消費,以保護人類文化生存市場和產業發展為宗旨。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執行機構是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是秘書處。并根據行業特征,下設個四委員會,其中委員會包括:1.顧問委員會;2.發展委員會;3.評定委員會;4、會員發展服務委員會。
主要合作單位:中國藝術數據庫認定中心、中國藝術品行業委員會、中國嘉軒國際拍賣中心、中國書畫研究委員會、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培訓評定中心、全國紫砂研究委員會、全國攝影研究委員會、中國藝術品鑒定中心、中國碑林學術研究會、中國國際文化交流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綠色協會、《今日中華》雜志社、中國書畫家協會、國際中國美術家協會、中國國際書畫潤格中心、中國藝術屆聯合會、中國收藏家協會、中國紅色收藏家協會、中國佛學研究院、中國物聯網委員會、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鑒編委會等。[3]
為促進鑒賞家收藏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特作會員擴容工作,任何無不良記錄的藝術品組織機構<注冊資金10萬以上>有一定鑒賞營能力并熱衷于藝術品鑒賞、經紀、運營的單位及領導均可申請加入,凡有興趣在中國(含港澳臺)藝術品收藏、運營及藝術品市場發展中拓展業務、謀求發展的鑒賞家及藝術品經紀組織都是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的服務對象。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愿與國內外各界藝術品鑒賞者廣泛聯系與合作,以客觀、公正和誠摯的態度提供各種方式的服務。
凡承認協會章程并承擔會員義務,自愿遵守行業自律規則,熱心行業協會工作,從事鑒賞家經紀、鑒定、收藏、研究、學術、咨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行業的單位、個人,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經協會批準后成為會員。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英文全稱:CHINA SDCONNOISSEU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CA,以下簡稱本協會或CCA。
第二條本協會是經國家政府部門批準成立的社會法人。法律地位: BODY CORPORATE,
第三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藝術品產業鑒賞家、營銷、推薦、收藏、裝裱、管理、學術、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組成的國際性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團組織。其目的是共同保護我們的生存市場,維護藝術和平,倡導藝術品和諧。其日常工作是在全國開展藝術品文化藝術文化產業事務。服務宗旨:聯合、交流、發展、共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鑒賞家及經紀機構單位的委托,為政府和文化服務,溝通文化機構與政府、文化機構與文化機構、文化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在藝術品產業中發揮服務、溝通、公證、監督等作用,達到正確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藝術品產業行業的合法權益、提高文化機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保護人類生存市場,支持全球藝術品文化事業發展。同時監察、督導會員發揮組織作用,共同營造藝術品產業,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藝術品市場生態網和文化市場鑒賞家經紀\辦公室的保護體系。加強協會會員鑒賞家者的自律及文化機構的國內國際交流,提高會員文化機構國際文化意識。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調查藝術品產業的基本情況,了解國內外藝術品產業鑒賞家、流通、推薦、學術、消費等發展動向和趨勢,并根據我國國情和國際趨勢,按照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根本轉變的要求,研究本行業在發展方向、戰略目標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我國藝術品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宣傳貫徹《鑒賞家宣言》及我國的市場保護政策法規,及時發現反映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品產業方面的問題并協調解決,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及紐帶作用。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藝術品產業的行業管理和對藝術品產業市場的行政管理,協調藝術品產業的進出口等宏觀調控,穩定市場;組織鑒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藝術品方針政策、市場法規、條例,監督鑒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的市場行為;指導鑒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的生態和精神文明開發;研究藝術品產業鑒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鑒賞家經營方面的問題,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文化機構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積極維護會員文化機構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和辦事機構對加強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品產業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組織提出開發性意見。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五)總結交流國有藝術品產業和其他經濟成分文化機構,在結合國際趨勢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改革、改組、鑒賞、加強管理等方面的文化機構改革先進經驗,促使文化機構成為適應國際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逐步建立現代文化機構制度及文化理念。
(六)開展藝術品產業調研和統計相關信息收集與發布。研究總結會員在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品產業方面的成功經驗,通過各種方式向會員、會員文化機構等全面推廣。
(七)調查、通報、舉報、糾正違反藝術品規劃損害文化行為和對在文化及發展藝術品產業方面做出貢獻者給予以獎勵和表彰。
(八)組建“山東省藝術品文化志愿者服務團”和“山東省藝術品產業大學生志愿者服務團”,宣傳普及教育藝術品產業知識及有關政策法規。
(九)接受政府、會員單位和相關鑒賞家廊及經紀機構單位委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和知識產權糾紛,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和有力保障。
(十)擬訂藝術品產業鑒賞家及經紀機構單位共同遵守的行規準則,如經營宗旨、職業道德、社會責任、價格水準、鑒賞家水平、藝術品規劃等,約束、規范市場行為、行業自律及藝術品誤區。
(十一)收集、整理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信息,出版會刊年鑒,傳播國內外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情報、市場信息和文化機構管理經驗,為政府領導和文化機構決策提供服務。
(十二)協助政府和文化機構對本行業的重大收藏、鑒賞、簽約和開發市場進行前期論證評估。
(十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自行組織行檢、行評工作,推薦高新藝術鑒賞家和名牌鑒賞家、文化鑒賞家、節能鑒賞家、藝術品鑒賞家等,組織藝術成果的鑒定、推廣、應用和普及。
(十四)組織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和業務的研討和培訓,提高本行業干部、職工的管理水平、業務素質和藝術品理念。開展政策允許的各種有償咨詢、交流服務活動。
(十五)開展與國際有關組織的聯絡,發展國際間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友好往來、招商推介及提供服務咨詢和協作平臺,實現聯合、交流、發展、共贏的宗旨。
(十六)組織舉辦本行業藝術轉讓會、商品交易會、論壇、咨詢、展銷會等促進文化機構間、地區間的藝術、服務、商品流通,推動文化機構接受市場和國際檢驗,提高服務質量、爭創名牌,文化意識和信譽程度。
(十七)積極組織和參與文化藝術品產業相關職業資格標準的制定及評定文化機構鑒賞家和藝術以及質量等標準的制定與修訂推廣,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十八)代表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調查,并向政府提出相關調查申請報告。
(十九)做好“CCA國際藝術品鑒賞家證書”、“藝術品標志”、“藝術品世界”、“藝術品之星”、“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理事單位”、“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會員單位”、“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專業委員會單位”和推薦品牌標志的申請、審核、頒證、監督工作,組織一個全國性的藝術品鑒賞家網絡。
(二十)協調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協會與其它行業協會或經濟組織的關系。促進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交易交流。實現藝術品產業文化機構實行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等各種形式的合作和聯系。組建多層次的商工農、科工貿集團,實現商商聯合、農商聯合、工商聯合等,發揮有機產業的整體優勢,增強競爭力,提高整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十一)利用協會、協會國際組織及協作單位和藝術品文化機構的團體優勢,為會員爭取更寬松的鑒賞家經營市場,為藝術品文化文化機構爭取更好的政策和社會支持,尋求全球政府和會員的理解與支持。
(二十二)積極籌措資金,收備人才,支持會員文化機構的鑒賞家和文化藝術革新。
(二十三)及時為會員提供全球最新藝訊、收藏、人才、藝術、鑒賞家供求、政策法規、資訊。
(二十四)搞好會刊、年鑒、協會管網及論壇、展覽、展銷、年會等的宣傳出版運營工作。
(二十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委托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從事與藝術品文化相關職業并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承認本協會章程,向本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本協會章程規定的程序審查推薦,經本協會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為本協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凡以藝術品產業鑒賞家、營銷、推薦、收藏、裝裱、管理、學術、教育為主,具有一定的鑒賞家、經營、管理規模和市場覆蓋面的獨立法人文化機構或事業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同類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對藝術品產業鑒賞家、流通、推薦、管理、學術、教育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知名專家、教授、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學術、工作人員等。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章程》,支持《鑒賞家與發展宣言》,熱愛文化事業;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熱心本會工作,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4.無不良記錄的個人;
5.從事與藝術品文化相關產業并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無不良記錄者;
6.合法注冊的各國文化機構、市場保護組織、社會團體、以及相關的院校、研究機構人員等;
第七條 會員入會手續:
凡自愿參加本協會者,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相關表格,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根據不同情況可推選1-2名代表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理事會員可推選1名代表擔任本會理事或常務理事。對于熱心市場保護與藝術品產業、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各國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榮譽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特邀顧問或名譽會長。凡經批準入會的個人會員,發給會員證書,團體會員發給團體會員證書和牌匾,理事會員發給理事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初審;
(三) 市級以上團體會員單位推薦;
(四)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 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由協會頒發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證書證牌等;
(七) 由秘書處將相關信息載入會刊、年鑒及協會官方網站等.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擁有參加本協會組織活動的優先權;
(三)擁有為協會工作并取得薪金的優先權;
(四)擁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建議權;
(五)擁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和本會出版書刊的優先權及提供網絡、會刊、年鑒及其它鑒賞家供求信息權;
(六) 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給予協助的優先權;
(七)按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九) 其基本權利:
1.頒發《團體會員證書》、牌匾及會旗,申請《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聯盟》及牌匾。
2.經授權可在鑒賞家廣告、包裝、文化機構形象宣傳上標注:《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聯盟》及使用《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推薦鑒賞家》等經授權的類似字樣。
3.可提供本會承辦或協辦的省內、國內、國外鑒賞家展覽、交流咨詢服務及出國商務考察。
4.委托代理鑒賞家進出口業務。
5.團體會員負責人優先成為個人會員。
6.大型優秀文化機構可申請副理事、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團等單位。
7.按協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積極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維護藝術品文化產業發展.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經常向本協會報告工作,做好本協會委托的工作,配合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五)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協會需要的資料和情況,并盡可能對發展協會事業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有條件的團體會員在自愿的基礎上,向本協會提供經費贊助。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被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在官方網站和相關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研究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等;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研究處理本協會的重大問題;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協會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8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 (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團會議;主持是否批準各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會名譽會長、特邀顧問及上級主管匯報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及活動籌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和日常聯絡等相關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批準決議;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工作站、辦公室、鑒賞家經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制訂本協會的規章制度;
(八)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九)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及有關單位撥款;
(三)會員單位和社會團體、文化機構的贊助和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為會員或相關單位提供的各類有償服務;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和督察部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用于下列市場:
(一)協會活動費:包括會議費、調研費、培訓費、資料費、專家學者咨詢費等。
(二)本協會專職人員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福利等。
(三)本協會所屬辦公設施用品及事業發展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財務由秘書處管理,并按規定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提出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需修改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后并報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處備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并報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處備案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協會各類會員。
第三條 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會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條件:
凡從事與藝術品文化相關職業并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承認本協會章程,向本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本協會章程規定的程序審查推薦,經本協會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凡以藝術品產業鑒賞、管理、學術、教育為主,具有一定的鑒賞、運營、管理規模和市場覆蓋面的獨立法人文化機構或事業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同類社會團體。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章程》,支持《鑒賞家宣言》;
2. 熱心本會工作,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3. 從事與鑒賞相關產業并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無不良記錄的單位;
4. 合法注冊的各國文化機構、市場保護組織、社會團體、以及相關的院校、研究機構;
(二)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對藝術品產業鑒賞家、推薦、管理、學術、教育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知名專家、教授、管理人員、經營工作人員、學術人員等。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熱愛文化事業;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從事與藝術品文化相關職業并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無不良記錄的個人;
第五條 對于熱心市場保護與藝術品產業、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各國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榮譽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特邀顧問或名譽會長。
第六條 申請入會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入會申請表;
2.由本協會1名以上正式會員填寫的書面推薦意見;
3.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書的影印件;
4.本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初審;
(三)省級以上團體會員單位推薦;
(四)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由協會頒發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證書證牌等;
(七)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及相關證牌;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擁有參加本協會組織活動的優先權;
(三) 擁有為協會工作并取得薪金的優先權;
(四) 擁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建議權;
(五) 擁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和本會出版書刊的優先權及提供網絡、會刊、年鑒及其它鑒賞家供求信息權;
(六) 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給予協助的優先權;
(七)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同時擁有:
1.頒發《團體會員證書》、牌匾及會旗,申請《CCA藝術品鑒賞家證書》及牌匾。
2.經授權可在鑒賞家廣告、包裝、文化機構形象宣傳上標注:《CCA專業標志》及使用《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推薦》等經授權的類似字樣。
3.可提供本會承辦或協辦的省內、國內、國外鑒賞家展覽、交流咨詢服務及出國商務考察。
4.委托代理鑒賞家進出口業務。
5.團體會員負責人優先成為個人會員。
6.大型優秀文化機構可申請副理事長會員、理事長會員單位。
7.按協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積極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經常向本協會報告工作,做好本協會委托的工作,配合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五)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協會需要的資料和情況,并盡可能對發展協會事業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有條件的團體會員在自愿的基礎上,向本協會提供經費贊助。
第三章 會籍管理
第十條 會員資格條件年審;
每年第一季度,由秘書處對會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會員的資格條件;
2.交納會費的情況; 對不具備會員資格條件者,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對第一年未按期交納會費者,中止其會員資格,交納會費后可視情況恢復其會員資格;對連續二年未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因會員資格條件變化等原因,會員有權隨時提出退會。退會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退會申請無需批準,自提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對于犯有嚴重損害本行業或本協會的權益和聲譽的行為,以及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批準,本協會有權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和除名。
第十三條 秘書處應當于每年第二季度內在協會有關通訊上公布會員名單及會員會籍管理狀況。
第四章 會費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會費分為基本會費和贊助費兩部分(另定)
第十五條 會費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交納。新入會會員應當于收到入會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全額交納當年會費。
第十六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或足額交納會費者,應當提前向秘書處提出延緩交納或減免會費的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緩交納或減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的,已交會費不再退還。
第十八條 會費的使用與管理: 本協會經費用于下列市場:
(一)協會活動費:包括會議費、調研費、培訓費、資料費、專家學者咨詢費等。
(二)本協會專職人員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福利等。
(三)本協會所屬辦公設施及用品支出。
秘書處應當每年向理事會報告會費使用情況;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費使用情況,自覺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非本協會會員不得懸掛或使用本協會會標和本協會頒發的會員證書、會員牌匾等本協會標志,也不得以本協會名義開展活動。對違反者,本協會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鑒賞家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標志的管理,保證鑒賞家的質量,維護鑒賞家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鑒賞家標志是加施于獲得藝術品鑒賞家評定的鑒賞家或者其包裝上的證明性標記。
本辦法所指藝術品鑒賞家標志是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發布的全國統一的藝術品鑒賞家標志。國家鼓勵獲得藝術品鑒定家評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積極使用全國統一的藝術品鑒賞家標志。
第三條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對全國統一的藝術品鑒賞家標志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工商部門和質量藝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申請、印制、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藝術品鑒賞家標志基本圖案和顏色如下:
藝術品鑒賞家標志
基本圖案如右
圖所示
第六條 根據相關規定獲得藝術品鑒賞家評定資格的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負責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申請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
第七條 凡獲得藝術品鑒定評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評定機構申請藝術品鑒賞家標志。
第八條 評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使用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單位和個人說明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管理規定,并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藝術品鑒賞家標志。
第九條 評定機構應當按照評定證書標明的鑒賞家品種和數量發放藝術品鑒賞家標志,評定機構應當建立藝術品鑒賞家標志出入庫登記制度。藝術品鑒賞家標志出入庫時,應當清點數量,登記臺帳;藝術品鑒賞家標志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保存時間為5年以上。
第十條 評定機構應當將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發放情況每6個月報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及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獲得藝術品鑒賞家評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鑒賞家或者其包裝上加施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用以證明鑒賞家符合藝術品鑒賞家標準。
第十二條 使用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藝術品鑒賞家評定證書規定的鑒賞家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不得超范圍和逾期使用,不得買賣和轉讓。
第十三條 使用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對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并存檔。
第十四條 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印制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具有合法的營業證明;
(二)獲得公安、新聞出版等相關管理部門發放的許可證明;
(三)有與其承印的藝術品鑒賞家標志業務相適應的藝術、設備及倉收保管設施等條件;
(四)具有無公害農鑒賞家標志防偽藝術和辯偽能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印制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圖案、規格和顏色印制藝術品鑒賞家標志。
第十六條 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印制單位應當建立藝術品鑒賞家標志出入庫登記制度。藝術品鑒賞家標志出入庫時,應當清點數量,登記臺帳;藝術品鑒賞家標志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期限為5年以上。
第十七條 對假冒偽劣標志應當進行銷毀,并予以記錄。
第十八條 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的印制單位,不得向具有藝術品鑒賞家評定資格的評定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藝術品鑒賞家標志。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藝術品鑒賞家標志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藝術品鑒賞家標志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評定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總部或文化部和國家紀委監委投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
2018年10月22日
《鑒賞家職業資格認定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鑒賞家人才隊伍開發,提高鑒賞家整體職業水平,規范鑒賞家的鑒賞家經紀活動,促進鑒賞家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營業性鑒賞家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鑒賞家,是指符合本規定有關條件,通過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統一組織的考試或者經考核,取得鑒賞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鑒賞家職業資格的認定,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鑒賞家從事鑒賞家經紀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嚴守執業紀律及行業自律約定,恪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鑒賞家整體形象及利益。
第五條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負責鑒賞家職業資格認定的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資格考核、認定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并在全國統一組織實施。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建立鑒賞家員的資格認定、從業管理、獎勵處罰及其他行業自律機制,并委托省級鑒賞家行業協會或者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組織進行培訓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應積極配合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并聯合或依托地方鑒賞家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全國性鑒賞家行業協會的作用,致力于促進鑒賞家及鑒賞家鑒定評估經紀活動的健康繁榮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設立鑒賞家職業資格考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鑒賞家職業資格考評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
第八條 領導小組由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有關領導、地方鑒賞家行業協會及相關行業協會有關領導、業內知名專家及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由相關專業學者與行業專家共同組成,負責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題目以及考試輔導教材的擬定、編寫工作,以及考核認定鑒賞家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 資格認定
第十條 鑒賞家職業資格原則上采取通過考試的方式認定,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人員可通過考核的方式認定。
第十一條 鑒賞家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將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愿意從事鑒賞家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鑒賞家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與各省級鑒賞家行業協會或者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組織協商,在各市、縣設立一個考點,并委托該考點以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的名義開展鑒賞家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活動。
經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同意,上述考點可在市、縣管轄區內有選擇地增設分考點,但必須委托地市級鑒賞家行業組織或者所在地地市級文化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組織具體負責,受委托的地市級鑒賞家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以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的名義開展鑒賞家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活動。
除上述規定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以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的名義開展鑒賞家資格的考試及培訓活動,不得以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的名義編寫、發行各類考試用書。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通過網絡或者相關媒體公布全國的考點及培訓機構。
第十四條 考點及培訓機構在鑒賞家職業資格認定工作中必須接受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的領導與管理。
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負責制定考試的具體辦法。各考點要嚴格按照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的要求,切實作好試卷的保密工作,嚴肅考場紀律,山東省收藏鑒賞家協會有權對考場進行現場監督。
首任會長:張新
來源:山東省文物局